二、对外贸易法律规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外贸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月匠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须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许可,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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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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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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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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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
源;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对外贸易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二)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国家限制货物与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规定
《外贸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
或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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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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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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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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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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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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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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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 国家禁止货物与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规定
《外贸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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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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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们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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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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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外贸法》规定,对上述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或者许可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三)国际服务贸易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
1.国家限制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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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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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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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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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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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2.国家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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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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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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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对外贸易秩序
-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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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侵害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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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 国家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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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减轻这种损害或者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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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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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产品直接、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
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阻碍。
(五)对外贸易促进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规定与采取了有关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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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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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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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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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六)法律责任
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违反《外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或
《对外贸易法》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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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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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构成犯罪的行为,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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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罚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