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

(一)全民企业破产界限和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3 条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 有无争议等);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 破产案件的管理
  1.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 10 日。

  1.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在收

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 10 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应当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的内容如下: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1. 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1.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提出肢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告后 5 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1. 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

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三)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 3 项职权:

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1.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四)和解和整顿1.和解

  1. 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在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申请后,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1. 和解协议的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

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双方协商一致;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

和解协议一经生效,和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解协议生效之日是中止破产程序之时。中止破产程序不是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停止破产程序, 对企业进行整顿。

2.整顿

  1. 整顿申请的提出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产。

  1. 整顿的进行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之所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由于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因此,企业整顿不宜由该企业的负责人来主持,而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能否顺利进行井达到预期的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制定好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和目标。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1. 整顿的终结

企业整顿的终结可以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里所说的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是企业整顿非正常终结的原因和程序。

关于企业整顿的正常终结,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二是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并且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五)宣告破产和破产清算

  1. 破产宣告的机关、方式和法定条件

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

产。

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

人、债务人到庭;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

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的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公告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破产的;在企业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 破产宣告的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还应当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 清算组的成立和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撤销。4.清算组的职权和职责

  1. 清算组的职权

①破产企业接管权

清算组有权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②接受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权

在破产宣告后,只有清算组才有权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和破产企业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

③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有权就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作出决定。

④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准许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清算组有权对财产权利人提出的取回自己财产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有权准许财产权利人取回其在破产企业内属于他的财产。

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议和执行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 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果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 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后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在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与其他破产债权一起得到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清偿数额属于破产债权;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⑥终结破产程序提议权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 清算组的职责

①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按受监督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③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破产企业实有财产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 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④对破产财产重新估价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⑤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的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

③通知债权人领取财产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立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5.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