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概述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是 1988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 1992 年 7 月 23 日发布并施行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 国家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关系。
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国家通过行政活动对企业进行控制、指导和监督,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同时, 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另一种是财产经营关系,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国家将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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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必须广泛地、经常地和其他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发生经济联系、如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必须通过企业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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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关系。
它包括纵向管理关系,即企业内部上下级组织之间,组织与成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包括横向经济协作关系,即企业内部各组织之间,企业与承包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3 年 4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要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 改组企业的组织形式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种投资主体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全国性行业的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也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 划清产权界限
首先,要通过清产核资划清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其次,在确权的基础上,建立起反映产权归属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明确法人财产责任
法人财产责任,首先是积极的财产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其次是消极的财产责任,即企业在负债或破产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负有限责任。
- 实行政企分开
要把国家行政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分开,政府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下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
- 分享出资权益
出资权益,一是资产受益权;二是重大决策权;三是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公司的出资人就是通过董事会对管理者人选作出决定的。
- 坚持优胜劣汰
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时应依法宣告破产,除不宜破产的企业需要国家扶植以外,国家不再采取硬性救助办法使其勉强生存。
- 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现代化,从法律上讲,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建立权责分明、互相制约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二是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三是建立严格的企业规章制度。
(三)企业的经营权
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简称企业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三层涵义:一是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即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不受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二是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企业财产,即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三是企业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国有企业的一种财产权利,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前提下,企业将国家授权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依法行使经营权。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依法享有下列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权:
- 产、供、销方面的经营权
-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二是企业有权提出调整指令性计划建议权;三是企业有权拒绝执行非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和销售权。
产品定价权是指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管理的特定少数产品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企业有自主定价权。
产品销售权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二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后超产部分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三是企业有权自行销售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生产的而收购单位又不按合同规定收购的产品。
-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和进出口权。
物资采购权是指企业有依法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权
利。
进出口权是企业自行决定或通过代理从境外选购生产所需物资或向境
外销售产品的权利。
- 企业享有联营与兼并权。
联营权是指企业有权按照法定条件和方式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的联营方式包括下列三种:一是法人型联营,即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并独立承担责任;二是合作型联营,即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方式组成的共同经营、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三是合同型联营,即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联营合同方式明确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责任。
兼并权是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 人、财、物方面的经营权
- 企业享有人事劳动管理权。
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权利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人事管理权有两项内容:一是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权;二是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主要包括:(1)企业有权聘用与考核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务与待遇;(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厂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中层行政管理人员。
劳动管理权有两项内容:一是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即企业有权依法择优录用职工,或辞退、开除职工;二是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是指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 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但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决定自 1994 年度起,取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征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除一些特殊行业外, 一般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资产处置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固定资产。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 企业享有债券发行权和投资决策权。
债券发行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投资决策权是指企业有权按照法定投资方式向全国各省、地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依法以企业留用资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四)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1.企业自负盈亏责任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作出专章规定。企业自负盈亏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引起的企业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亏损包括两种责任形式:一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债务引起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履行是依法进行债务的清偿;二是工作责任,即指厂长和职工对企业亏损应承担的经营管理工作责任,其责任后果是行政或经济处罚。
民事责任和工作责任分别由两种不同的主体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作为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厂长(经理)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 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是厂长(经理)和职工。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全面负责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如果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厂长(经理)对企业财产的经营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职工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贡献对企业的盈亏也有直接关系。因此,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用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此财产力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1)建立分配约束机制的原则和要求
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的总原则是: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在这里,企业经济效益依据是以实现利税计算;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净产值计算。在上述原财下,企业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
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的真体要求有 3 点:一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二是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三是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 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建立企业分配监督机制的办法
企业分配监督机制有 3 项内容:一是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即企业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等,应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二是加强政府监督,即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厂长晋升工资调整等,应接受政府的审核批准和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 企业亏损的处理
企业亏损分为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两种情况,区别不同性质的亏损,有利于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和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 政策性的亏损
政策性专损是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因走价原因形成的亏损现象。对于政策性亏损,政府部门可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由物价部门有计划地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加以解决;二是不能进行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对于政策性的亏损,厂长、职工均不负任何工作责任。
- 经营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对于经营性亏损处理,须根据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和亏损时间长短进行不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 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 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 企业潜亏的处理
企业潜亏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损耗没有真实地反映到企业财务会计帐面上,未表现出帐面亏损或利润的减少。防上与处理潜亏的措施是: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改革企业财务制度和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下提或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或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厂长负责制是一种同企业管理民主化相结合的企业首长负责制。在我国,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同时要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者协助厂长决策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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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的产生。《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二种方式: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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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的职权和职责。根据《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厂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二是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三是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立,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六是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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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由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职工是劳动者,同时又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正是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企业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才能真正体现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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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第 3 条都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根据《企业法》第 52 条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议权。二是企业重要制度的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三是重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定权。四是评议、监督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是选举厂长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工会或1/3 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六)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政企职责分开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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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家财产所有权,政府与有关部门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查与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决定、批准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和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以及审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拍卖、破产等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政府与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兔和奖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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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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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取有关措施协调、建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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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与企业有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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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与采取有关制度与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包括:发展与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以减轻企业
负担;建立与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与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