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法概述

1. 审计与审计法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单位有关经济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审计监督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社会财富和国家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的存在是否安全、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有合理的效益;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财务记录是否真实、财产使用是否合理、有效;国有资源的有效分配、使用;经济决策、措施的决定和贯彻实施;某些特定经济责任的证实、评价等等都要进行审计

监督。而审计监督又必须有法律保障。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机关及其专业人员在审计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审计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1983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审计监督正式展开。国务院先后于 1985 年和 1988 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上述法规的实施,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宏观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多年审计制度经验和惜鉴外国有关经验的基础上,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全国审计法》,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接受审计监督的范围

  1.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包括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包括: 各类国有银行,国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企业是指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或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单独或联合投资的企业。国家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开办的科研机构、学校、新闻出版单位等。

  3. 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主要包括;依法应进行审计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混合经济成分的企业的有关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 审计机关的的基本任务

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是对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 审计监督的原则
  1.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即依法审计原则。

  2.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独立审计原则。

  3.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 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

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1. 审计机关的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2.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有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权;对违反

《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行为,除有权予以制止外,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 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有权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在通过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3.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4. 对违反《审计法》规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1. 审计人员
  1. 审计人员的条件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审计的一般理论和审计实务。

  1.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回避原则。

保密原则。

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审计程序和审计管辖范围1.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中,审计机关和被审机单位必须遵循的顺序、形式和期限等。包括:

  1. 审计准备阶段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1.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1. 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1. 作出审计决定阶段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之日起生效。

2.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事项的分工。即明确哪一类审计事项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并由哪一个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确定了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

  1.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的原则;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

  3. 指定管辖原则。即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的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四)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我国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部分。这三种审计工作都有权独立地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审计活动。从审计活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机构和人员都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一般称为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在自己组织内部进行的审计活动,它的机构和人员都属于这个组织。内部审计是部门或单位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 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社会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1. 内部审计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 社会审计的法律规定

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应当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包括:组织成立注册审计师协会,实施对注册审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审计法》的被审计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制止。

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1. 审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