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仲裁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或方法,已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做法。英国在 1697 年颁布了仲裁法案。
瑞典在 1917 年成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二战以后,仲裁制度又有了进一步发展,1958 年在纽约签订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现已有 80 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
1985 年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54 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了涉外经济仲裁制度。近年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修改了仲裁规则,更加接近国际上通行做法,因而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以其裁决公正、结案较快、费用较低吸引了中外当事人前来申请仲裁, 1994 年、1995 年其办案数量均列世界第一。
为了解决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国务院于 1983 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91 年 1 月国家科委发布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6 月国家科委又发布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总结我国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仲裁制度的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1994 年 8 月 31 日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并于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法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就是说我国仲裁法适用范围是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