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提出经济法的概念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早在 1978 年 12 月邓小平同志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146 页)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指出的“各种必要的法律”,即是后来我国制定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法。从此,中国经济法即快速发展起来。

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