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债券管理法律规定

(一)企业债券的概念及内容

企业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是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其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

债券基本上没有风险,它必须保证到期无条件还本,其利息一般高于银行储蓄存款,但低于股息红利。一个企业如果担心发行成本大高,且不愿让企业一切材料都公开,不愿承担较高的股息红利,就发行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如果想获取稳定的收益少担风险,就购买债券。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债券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1993 年 8 月 2 日由国务院发布与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为企业发行债券、承销与转让等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机构及权限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1.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2. 具有偿债能力;

  3.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 3 年盈利;

  4.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定发行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1)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近

    3 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3)财务报告;(4)企业自有资产的净值;(5) 筹集资金的用途;(6)效益预测;(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8) 债券的种类和期限;(9)债券的利率;(10)债券总面额;(11)还本付息方式;(12)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三)企业债券的承销、转让与监督

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债券的承销与转让业务。企业债券的转让或兑现,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止发行债券活动、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1.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

  2.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

  3. 企业债券的利率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 40%的;

  4.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债券的;

  5.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的;

  6. 非证券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

  7. 地方审批机关、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

  1. 民事责任

凡是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刑事责任

凡属于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