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效经济合同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下发生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分为全部无效经济合同和部分无效经济合同两种。《经济合同法》第 7 条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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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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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经济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无效的部分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尚未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按照《经济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经济合同签订
以前的状态。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 可以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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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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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财产归国库所有。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当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
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