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请求共同信任的第三人出面调停, 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愿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大多出现在当事人有共同的主管单位的情况下。因此,调解人可以是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信赖的人。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前提。调解要在查清事实,明确双方责任,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不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达成之前一方拒绝继续调解或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的,调解无效。

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也有调解,但就其本质和效力而言都与前述有所不同,下面将专门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