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一、涉外经济合同法概述

(一)涉外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所谓涉外因素是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中国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外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仅指中国主体同外国主体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是指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次会议于 1985 年 3 月 21 日通过的,自 198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 10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主体同外国主体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涉外加工承揽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涉外担保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保管合同、涉外委托代理合同等。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