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权属于司法权范畴,因此,仲裁委员会属于司法机构。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组成人员和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 至 4 人和委员 7 至 11 人组成。上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