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涉外经济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涉外经济合同责任的概念
违反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
违反涉外经济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制裁措施。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违反了合同,就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违约的补救
违约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为减少或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而采取的各种合理措施。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 赔偿损失。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说的“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此外,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失的一方没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支付违约金。《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按照涉外经济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均为约定违约金,而没有法定违约金。违约金的适用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把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出入,甚至出入很大。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 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此外,需要指出,违约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继续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义务。 4.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违约补救措施之一。这一补救措施由当事人一
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对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
5.中止履行。中止履行也是违约补救措施之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17 条对中止履行作了规定。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 免除责任的种类和条件。免除责任有三种:一是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免除部分责任;三是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
免除责任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二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三是上述两个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既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又免除其违约责任;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仅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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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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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战争、严重的动乱等社会事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范围时,应当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相一致,不得将按照法律规定的定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应当把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二是应当把导致他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在合理期间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