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案情:某内资企业 1994 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总额 3750000 元;

2.1993 年尚有未弥补的亏损 50000 万;3.未按期交纳税金,支付罚款和

滞纳金 2000 元;4。该企业应收帐款的余额 80000 元,企业按帐龄分析法提

取坏帐准备 20000 元。

1993 年无坏帐准备余额。5.国库券利息收入 35000 元;6.收到股利收入

1000 元;7.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 50000 元,分回的利润已按 15%和 3%在当

地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8.支付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0000 元;9.

罚款收入 4000 元;10.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要求:分析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企业会计上计算的利润为 3750000 元。

2.1993 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未超过弥补期限,可以在税前弥补。

  1. 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能作为费用扣除项目扣除。

  2. 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的计提办法是余额百分比法,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是应收帐款余额的

    5%。故准予扣除的坏帐准备应为:

800000×5‰=4000 元

其超过部分(20000-4000)=16000 元不能扣除: 5.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

  1. 股利收入应交所得税

  2. 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所交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3.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9.10.两项无须调整。该企业应交所得税额

=(3750000+20000+16000-35000-50000)×33%-50000÷(1-15%

-3%)×15%

=1221330-9146.34

=1212183.6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