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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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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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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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及受理1.破产申请的原因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还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
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3.破产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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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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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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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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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的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中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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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内容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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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 2/3 以上。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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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进行和解或和解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同时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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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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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组的任务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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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破产财产担保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抵押物或其他担保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不够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 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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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过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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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财产中先行拨付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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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