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全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对于这三类企业,一般称为“三资”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现行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1990 年 4 月 4 日修改,以下简

称《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于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全国人大于 1988 年 4 月 13 日通过,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 月 20 日)、《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 年 10 月 11 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 年12 月 12 日)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家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

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我们不承认有些国家所谓的“域外管辖权”。无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哪一个国家的,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外商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定

1995 年 6 月 7 日,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 4 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

的;

  1.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1. 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

外销,增加出口的;

  1. 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

的;

  1. 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

  1. 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 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的;

  1. 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2. 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3. 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4. 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

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 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2. 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3. 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 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国。

除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外,其余都是允许投资项目。

(四)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所谓利用外资,是指在国际投资中,资本输入国吸引与利用外国投资。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巨额资金,如完全靠国内资金积累,解决不了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因此,吸引与利用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

在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即指吸收与利用外国投资者在海外经营企业的投资,直接投放到生产经营中的资本。在直接投资中,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权。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另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是利用外国的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利用外国的信贷资本。在间接投资中,投资者对国外利用其投资的企业不参与经营,不享有任何控制权和支配权。利用外国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商业贷款以及通过发行国际债券等形式解决资本输入国的资金不足问题。

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争取和鼓励是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这种形式可以不付利息,投资者对其投资负责井承担一定风险,有利于我国生产发展和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

(五)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是世界各国立法不可少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国家的立

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等,均应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1.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合营者或合作者在权利义务对等的情况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考虑彼此的经济利益,既不损害投资输入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有利于投资者,使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 保证其正当权益,并且使投资者获利一般不低于国际平均利润率。

  2. 承认与尊重投资者对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者对投资企业资本的认缴、转让、清算和利润的分配以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应对等。

  3.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发生关于投资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由仲裁机构仲裁。

  1. 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鼓励政策或措施,有利于吸引或引进外资。因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许多优惠条款的规定,如减免税收条款等。在我国境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商投资者来说,其投资是资本输出的一部分,存在着剥削和经济扩张的消极因素,因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应当作出一定限制规定,这样有利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