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和特征
对外贸易法又称为外贸法。它是指调整一国与他国之间贸易关系及与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 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
贸法》),该法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的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我国的外贸法具有下列两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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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所谓国情就是指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经营机构尚未完全转换,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如完全放弃外贸许可制,则会导致外贸秩序的混乱,因此, 外贸法仍然确立了外贸企业许可制度。鉴于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外贸法还规定:为建立和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为保障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加以限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考虑到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不发达,对国际服务贸易尚缺乏经验,因此,外贸法规定了我国只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逐步放开的原则,而不是采取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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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际惯例靠扰。《外贸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主要体现在:(1)对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只能基于外贸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而外贸法规定的理由也完全符合关贸总协定;(2)对国内产业给予适度的保护,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3)外贸法明确规定外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将通过采取各国普遍实行的促进措施,如设立专门的促进外贸发展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实行出口退税等来实现。
(二)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经济利益、法律适用等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必须遵循或贯彻一定的基本原则,根据
《对外贸易法》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几项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该项原则要求在国家之间贸易关系上,互相尊重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独立、经济自主,不得损害对方的独立自主原则;不得对他方进行干涉、渗透、控制和颠覆;不得操纵他国的经济命脉或对别国发号施令。
- 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平等互利是指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经济上对等并且互为有利。
-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
遇。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所享有的民事方面的同等待遇,我国《村外贸易法》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例如第 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 国家实行统一、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原则
(三)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管理机构
根据《外贸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技术、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