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诉讼参加人参加的,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

  1. 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不论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也不论诉讼标的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必须接受我国司法管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 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技术纠纷案件中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 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 自愿、合法和及时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十分注重调解工作,任何强迫、违法和久调不决的行为都是和调解原则相违背的。

  6. 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是指案件审判的组织形式是由三个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由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判。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 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7.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原则。

  8.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原则。在审判长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实质性内容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辩论可以口头进行, 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由当事人进行,也可以请代理人进行。

  9.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如果这种处分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是不允许的,国家将进行干预。

  10.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