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案情: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渤海公司),于 1994 年 8 月 1 日上交所临近收市时,通过四个 A 字头个人帐户,以连续交易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方式抬高本公司股票价格,操纵市场,致使该股票的当日收盘价较前日上涨 102%,据统计,从 8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山东渤海
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 1989.7 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 398.12 万股,并将
上述股票连同 8 月 1 日之前的存量 84.56 万股全部抛出,获利 587.97 万元。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起重大证券违法案件,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第七十条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山东渤海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1.对山东渤海公司提出警告;2.没收其非法获
利 587.97 万元;3.对山东渤海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4.对此次违法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李钢处以罚款人民币 5 万元。
问:山东渤海公司的行为是哪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和办法中的哪种规定?
参考答案:
山东渤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操纵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完全必要的、合法的,对稳定证券市场秩序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