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案情:原告李某在某商厦购买 B 美发用品厂出品的高级喷雾型发胶 1 瓶,放于家中窗台上。某日,李某去拿发胶瓶时,发胶瓶突然爆炸,将李某手炸伤,伤口深达 1 厘米。李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某美发用
品厂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500 元。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法院的书记员是某美发用品厂诉讼代理人的弟弟,因而要求书记员回避,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申请。1994 年 1 月 12 日,一审法院判决
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于同年 1 月 21 日提出上诉,将上诉状提交至第二审
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同年 2 月 2 日将上诉状发送原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进行判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改判。
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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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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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请指出。并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李某对提起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应提供下列证据:
- ××牌发胶确系 B 美发用品厂生产的证据;(2)发胶瓶爆炸的情况和证据;(3)本人受到损害的证据,包括医院鉴定证明、医疗费用革据、护理费用情况、误工证明等;(4)发生爆炸前原告是否违反使用方法等,原告无过错等。
2.(1)本案一审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因此,一审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申请的做法是错
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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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而在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上诉状的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期限,这是违反民事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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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