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下列四大种类:

  1. 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

为。

  1.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

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1. 经营者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 经营者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

为。

  1.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1. 经营者以非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力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

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1.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活动。

  2.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3.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企业。例如, 经营自来水、煤气、天燃气、电力、通讯、邮政、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范围的公用企业。所谓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合法的经营者在某一类商品市场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和支配地位,从而有控制、操纵市场的能力。法律所禁止的是独占者滥用独占权,滥用独占权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公平的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上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定购买其指定商品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入外地的行为,均违背公平竞争、自愿、平等原则,是一种强迫性的交易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其结果:一是被指定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往往高于未指定商品价格,从而损害了用户利益;二是不利于提高商品质量,容易出现粗制滥造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三是不利于正当竞争,容易出现欺行霸市行为, 总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国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和对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 检查从事市场交易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侯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停止, 并处以罚款。

2.监督检查部门与被监督检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为了得到被监督检查者的有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

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这里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同被检查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后果影响其利益的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证明人是指一切能够证明被查事实的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