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

案情: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 总金额为 2 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贷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 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随即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即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过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请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答辩期内应诉答辩,未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