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因土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该法自 1987 年 1 月:日起施行。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制定该法,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土,切实保护耕地, 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土地管理机关1.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于国有土地,国家依法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土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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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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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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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用。
-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
的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应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 土地的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上,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及其解决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③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上述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