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和执行程序等。

  1.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指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一审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的基本程序,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阶段。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经济案件的诉讼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的特别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依法提出上诉,由第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1.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

错误,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1.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诉讼程序。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不执行支付令,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因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了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主张票据权利。

  1.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当事人履行的程序。强制执行的措施有:扣留、提取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扣押财产;责令交付特定物;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责令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划拨、转交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