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案情:某机械厂与某农机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在南京交货。后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由农机公司给付机械厂货款 40 万元。在裁决生
效后 3 个月内分 3 次付清。在收到裁决书第 20 日,机械厂要求强制执行。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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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械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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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公司提出,仲裁员何某在仲裁过程中有受贿行为,因而对仲裁裁决不服。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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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公司能否对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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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公司采取何种措施提起何种程序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
犯?
参考答案:
1.机械厂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调
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在本案中,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而本案裁决书规定农机公司在裁决生效后 3 个月内分 3 次履行,机械厂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第 20 日即申请强制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请求无法律依据。
2.(1)农机公司不能就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农机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提出证据证明该仲裁员在审理该案中有受贿、在法裁判行为。如果机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农机公司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并且提出证据证明该仲裁员的违法行为。这样,农机公司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