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家所有的资
产进行清查、核实、界定、登记等活动的简称。
建国以来,我国进行过 4 次全国范围的清产核资工作,第 5 次清产核资
是从 1992 年进入试点阶段。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挖掘现有资金、物资潜力,解决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促进经济工作真正转移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八五”期间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资产权益, 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核定国有资本金和登记国有产权。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党派、军队、武警、社会团体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企业、单位等。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理中方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份额。
这次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国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核定企业资产本金和进行产权登记。
清产核资工作是在各级政府组织下,按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全国性的清产核资由国务院专门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地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本级政府的地方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下设办事机构,具体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按法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定估算。
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目的都是为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而采取的不同措施。
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国有资产的总量(净资产)的清理与核实,以及对产权的界定与确认,这是做好资产怦估的前提。后者是对国有资产在变动与交易中的价值的评定与确认,这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为此,国务院于 1991 年 11 月 16 日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资产评估的范围
-
强制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是指产权发生变动的国有资产,包括: 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
可选择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是指在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活动中,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
由国务院决定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对一些特定行业及大范围的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和何时进行评估。
- 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 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由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上述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必须遵循有关业务规则。4.资产评估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申请立项
由资产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财产目录和会计报表资料等。
- 资产清查
资产占有单位的立项申请被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查。
- 评定估算
申请单位经批准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机构须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 验证确认
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45 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5.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
- 收益现值法。
即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 重置成本法。
即根据被评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新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 评定重估价值。
- 现行市价法。
即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 清算价格法。
即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对于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评定重估价值:对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对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我国从 1989 年至 1995 年对已经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了重估,评估前帐
面值为 14660 亿元,评估后增至 22000 亿元,增值额为 7340 亿元,增值 50
%,使国家权益得到了保障和增值。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 产权界定的原则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1993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进行。
-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有下列规定:
- 国有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 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对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按下列 6 种办法处理: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⑤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⑥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不含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按下列 4 种办法处理:
①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办法处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②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④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 供销、手工业、信用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界定九国有资
产。
- 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
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⑤企业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⑥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①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法人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界定为国有资产。
-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按照上述股份制企业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取得合法凭证的法律行为。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2 年 5 月 13 日联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原则和机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不论按何种关系组织产权登记,都要贯彻不重不漏的原则。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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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产权登记。适用于新开办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前,申报开办产权登记,填报开办登记表,并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企业单位章程副本、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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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中国有资本金总额增减超过 20%的企业单位。申办时应填报变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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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或兼并等需要终止经营业务活动的企业单位。申办时应填报注销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件、文件及资料。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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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填表。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填写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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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部门审查。申办的企业单位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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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申办的企业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及主管单位审查后的产权登记表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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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收、核发、签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单位, 办理有关核收《国有资产授权占有证书》事宜。《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依据审定的开办登记表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登记表予以换发,依据注销登记表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表签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幅本上签字。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内容。
根据 1994 年 1 月起执行的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开业日期; 组织形式;主营范围;注册资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股本);外商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国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利润总额;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额合计占本单位净资产的百分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定意见等。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国有资产的保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基本保持不变。这是使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于 1995 年 1 月联合发布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
核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 100% 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率大于 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试行办法》提出,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核定指标考核值的,则依规定受到经济和行政处罚。
(六)国有资源管理
国有资源管理是指对国土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矿产资源、国有草原资源、国有水资源、国有海洋带资源、国有海洋资源等诸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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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陆地、河流、湖泊、内海等资源管理的总称。国土资源包括: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内陆水域、沿海滩涂、城镇、农村用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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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指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清理、采伐、培育、经营、保护等方面,进行计划、组织、调控、监督活动的总称。国有森林资源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天然森林、林地及林区内野生植物与动物;(2)国有单位或组织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3)由国家投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4)各级政府组织全民在国有荒山荒地上的植树造林;(5)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及林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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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产资源管理。是指依法对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并有计划、组织、管理、监督活动的总称。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地下水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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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草原资源的管理。是指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营、保护等方面,进行的有计划、组织和监管活动的总称。国有草原资源主要指草山和草地。这是自然资源中可以更新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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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进行的组织、监督与管理活动的总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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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海洋带资源管理。是指对海洋带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进行的组织、监督与管理活动的总称。国有海洋带包括土地、矿产、水生物、港口、旅游等多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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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海洋资源管理,是指对国有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而进行的组织、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国有海洋资源是分布于我国海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海洋资源,包括生物、海水、海底矿产和石油、天然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