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村建设用地
(一)乡(镇)村建设规划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乡(镇)村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用地标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五)乡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