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一、税收浩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始终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作用日益重要。
2.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特殊分配方式,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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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就归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 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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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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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性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证纳双方共同遵守。
这三个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的本质体现,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周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 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税收的三个特征,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二)税法的概念和税法的作用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税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2.税法的作用
- 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现在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 90%以上。对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就必须通过税收立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
- 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税法调控经济运行,通常是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分别进行调整控制,从而促进各环节相互之间的协调。
①税法对社会生产活动的调控,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控产业结构;调控产品结构;调控再生产的方式;促进专业化生产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
②税法对商品交换活动的调控,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控商品的流
向;调控商品的流通速度。
③税法对社会分配机制的调控主要表现在: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调整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三者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协调;调整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使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调整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限制个人收入的超速增长,避免个人收入过分悬殊。
④税法对消费活动的调控,主要对象是消费行为,即对某些消费行为征税,从而对这些行为起到某种限制的作用。
总之,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能够合理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 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经济利益,间接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 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颁布了《税收征管法》,把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纳入法律的轨道,遵守税法,都一律受法律的保护和扶持,破坏我国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都会依法受到严厉惩处,规定加成征税或者加倍罚款的办法,维护经济秩序。
-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外税法,修订了关税条例,调整了部分工商统一税的税率。这些税法的颁布,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好同其他国家的税收关系。
为了解决国际间双重待遇。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了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使外商从我国的优惠待遇中真正得到实惠。
通过以上措施,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增强了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民个人。
-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征税主体,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的权力是依法征税,办理税务登记,进
行税务检查和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及时、足额地把征得的税款解缴国库,及时把税收争议案提交上级机关处理等。
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是在依法纳税时发生税务争议,在先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有权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仍持异议,可诉诸法院。对税务机关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既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义务主要是必须按时办理纳税登记,接受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 不欠税、骗税,不偷税、抗税等。
-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收法律事实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这种税收法律事实,按其与纳税人的意志有关与否,分为事件与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与纳税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税收法律行为一般指纳税人的活动,即只有税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的活动,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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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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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
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的变动;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
- 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兔税的条件;某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等。
(四)税法的基本要素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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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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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 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征税客体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同时决定了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与征税客体有关的概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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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税目明确了具体的征税范围,而且还可以对不同的项国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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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包括从价和从量两种。
- 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 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 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这种税率, 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
比例税率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种。
-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全累税率和超累税率。
-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这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应该是价格固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
-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即对处于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
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主要是生产,批发和零售三道环节。在商品流转环节中,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环节交纳悦款,一种税只在一个流转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税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叫“二次课税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多次征税,叫做“多次征税”或“道道征税”。纳税环节的确定,根据纯收入在各个流转环节的分布状况而定;要符合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产品的经营特点,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要便于征收、管理和监督。
-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在确定纳税期限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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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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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交纳税款数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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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
实行按次征收。
确定纳税期限,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按照具体内容划分,可分为政策性减兔税和照顾困难减免税;按时间划分,可分为长期减免税和定期减免税。
与减税、免税有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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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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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违反税法的行为有: 欠税、骗税、偷税、抗税和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或不据实报告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等。
税法规定的处理办法有:限期纳税、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税制改革和现行税种1.新税制改革
1994 年我国施行了新税制。这次税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从它所涉及的范围和变革的深刻性,都不亚于第二步利改税和 1984 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将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将是新中国税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①税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宏观调控。
③税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④现在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下合理,也不规范,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税制,处理分配关系是十分重要和十分紧迫的。
⑤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我国经济是国际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有规范,包括税收也应有规范,而一旦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 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②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③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④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⑤简化、规范税制。
- 税制改革的内容
①流转税制改革
建立一个以规范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
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②所得税改革。
第一,企业所得税改革。从 1994 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
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
第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③其他税种的改革。
第一,开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
第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第四,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简并税种。包括:
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
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2.现行税种
在我国,税法是一个由各种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综合体,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对它们进行科学的划分,有利于分析税收负担的分配情况,负担的轻重及国家税法的总体结构是否合理等。
几种主要的税种分类方法如下:
- 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①流转税。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收益税。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日后,对生产经营者加以征收的税。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
③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财产税。财产税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⑤行为税。行为税是指根据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
- 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
税和共享税
这种分类的目的,在于贯彻财政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保证各级政府都有行使权力和实现职能的财力保证,同时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划分,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科学地相对稳定下来。
①中央税。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地方税。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
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村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③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 都是共享税。主要是为了兼顾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这类税有:增值税:中央 75%,地方 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 100%归地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 50%地方
50%。
- 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税法也可分为对内税法,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①对内税法。对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内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税法只适用于本国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如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②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具有涉外因素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外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涉外税法,它既是国内法,又是国际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③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政协定、关税互惠、公约、“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等形式。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分配关系和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即各国涉外的税收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