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而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邻接权等。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可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中无法包含的 Know—How 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
(除冒用商标之外的)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在这方面,至今也仍存在一些争议。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划的范围。对这一范围,在学术界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论,在各国立法中,真正把该范围内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对待的国家, 也并不多。而认为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则是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意见比较一致。
(二)工业产权与工业产权法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法时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工业产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审批性
工业产权必须依法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
护。
第二,公开性
公开性是智力成果获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智力成果的所有
人只有把自己的工业技术或工业标志公布出来,才会取得该项智力成果的独占权。智力成果是公开的,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未经许可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第三,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的权利,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取得报酬。
第四,地域性
工业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内受法律保护。不发生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一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如果需要享有某一国或几个、几十个国家对其工业产权的保护,必须按这些同家的法定程序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时间性
工业产权不是永恒的权利,它只能在法定时间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届满后,这一权利自行消灭,该项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2.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世界性或地区性的国际条约、协定,也包括各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根据 183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其中前三项属于工业技术的范畴,后四项属于工业标志,而制止不正当竞争涉及的是工业产权的侵害及保护问题。
工业技术,一般是指在工业领域中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它是人们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而发展形成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这些工艺操作方法及技能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
工业标志,一般是指能标示产品来源和区别不同厂家的标记。工业标志作为工业产权的客体,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