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案件的营辖

1.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主要有:

  1.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2.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3.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4.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 企业破产案件。

  6. 专利纠纷案件。

  7. 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如股票、债券、期货合同纠纷案件等。2.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内部对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权限的划分。主要包括:

  1.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1. 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1.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后发现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