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概述
(一)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状态。
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据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二)破产制度的作用
首先,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破产制度首要的和基本的作用。通过对破产财产的确认,对债务人非法处分破产财产行为的制止,可保证破产债权充分得以实现,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每一债权人能够得到的补偿份额,可避免因债务人自行补偿债权人所引起的分配不均及对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破产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破产法有关和解整顿以及破产善后的规定当中。
其次,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破产制度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将企业推向市场的经营机制转换的目标。破产制度的实行,进一步确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明确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法律地位,即国有企业即不能像以往那样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也不能靠国家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来渡过或转嫁危机,企业如不能依靠自身经济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就面临破产的危险。
(三)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法律规范包括六届人大十八次会议于 1986 年 12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 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于 1991 年 4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上法律规范既包括有关破产的实体性规范,如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破产责任等,也包括破产程序性规范,如破产申请、破产管辖、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