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 年 9 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 年 2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又作了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包括税务主管部门和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税务主管部门又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 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收的职能机构。

  1.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除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还有海关代征关税,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1. 税收征管机关的权责
  1. 实施税务管理。

  2. 征收税款。(3)实施税务监督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措施。(5)对征收的税款应及时人库。

(6)在实施税收征管活动中因违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对被检查人或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纳税人依法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 帐簿、凭证管理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会、会计制度或者财会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对发票也应加强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计税的重要依据。

1993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年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以及发票的检查和对违反发票的管理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一定期限,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1.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道法定手续。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有关证件,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三)税款征收 1.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有 5 种: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其他征收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1. 税款征收中几项具体规定
  1. 延期纳税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 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2‰的滞纳金。

  1. 退税和追征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 10 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1. 税款征收中的几种特殊措施
  1.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这种措施主要对 4 种情况适用:①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的;②依法应设置但是未设置帐簿的;③虽设置了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1. 合理调整税基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依法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 责令缴纳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行照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对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将扣押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扣税款。

  1.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而纳税期又未到的情况下使用。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瞒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则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分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的,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须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 阻止出境

阻止出境是对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欠税人适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这项职权包括 6 个方面内容:

  1. 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1.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2.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

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等有关资料;

  1.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税务检查的对象,涉及到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必须慎重进行,税务机关派人执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被检查人必须接受,并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税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违法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偷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行为人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下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下的,除追缴偷税款以外,处以偷税数额 5 倍以下的罚款。行为人偷税数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己收税款的,按前述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 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追缴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②纳税人欠缴应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数额不满 1 万元的,除追缴欠缴的税款外,处以 5 倍以下的罚

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除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行为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以外,处以拒缴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以罚金。

  1. 行贿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金。

  1.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 1 万元的,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

处以骗取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较小, 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以骗取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人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为人(包括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销其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入、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2. 税务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在适用税法、核定税价,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包括纳税争议和处罚争议。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

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