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调查统计制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 土调查统计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2.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 2 年未使用土地的;

  3.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