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经济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1. 协商和调解。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

  1. 仲裁。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申请构仲裁。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诉讼。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经济合同法》中的列名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八条列举了 9 种经济合同,这在理论上称为列名合同, 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名称和内容的合同。该条所说的“其他经济合同”,称为无名合同。

(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根据购销形式的不同,购销合同可分为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根据产品性质的不同,购销合同可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酬金的协议。这里说的“发包方”,指建设单位,“承包方”, 指勘察、设计、建设、安装单位。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榄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榄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四)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方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托运方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协议。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同一货物运输合同是否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及他们是否存在协作关系,可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货物运输合同和联合货物运输合同。

(五)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按规定向用电方供应电力,用电方按规定用电并交纳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方对存货方交付的货物进行安全储存并在储存期满时返还,存货方按期提取所存货物并支付保管费的协议。

(七)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

(八)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规定使用借款并按期向贷款方还本付息的协议。这里说的“贷款方”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九)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向保险方支付保险费,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赔偿责任的协议。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2 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