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机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 公司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 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发起人的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 股份的公开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规定事项。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1. 公司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 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是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三是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的 30 天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天以前就会议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

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 5 天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 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井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1.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集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茎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取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 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 1 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 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 股份与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它体现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它有以下 3 个涵义:
  1.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 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或者范围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数额。

  3. 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转

让。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 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行新股的规定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票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机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1. 股份的转让。股东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1. 上市公司。《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五是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是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是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是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二、第三项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一、第四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三款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关于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转为资本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力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是相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