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建设用地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及批准权限
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只有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 1000 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 3 亩以下,其他
土地 10 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以及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分别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土地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3 至 6 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制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片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与支付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
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若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护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20 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