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一、全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如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存款、贷款、储蓄、汇兑、票据贴现、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金银管理等活动统称为金融。金融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它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有效形式,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过程中,同社会发生的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立法
1994 年全面开始的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
199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和 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金融体
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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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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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政策性银行,把国家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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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包括完善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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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加快会计、结算制度的改革。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和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1994 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四个重点: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建立中央托管清算中心,改革配合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发行。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国务院于 1993 年
1 月 20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4 年 2
月 2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 3 月 25
日颁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1995 年 3 月 18 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5 月 10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5 年 7 月 27 日发布了《信贷通则(试行)》。 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机制还没有实现根本转变,如产权关系模糊、金融行为不规范、约束机制不健全、违反利率政策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通胀的压力,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为此,1996 年 3 月 17 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
《“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规定了今后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加快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稳步发展城市合作银行。进一步深化利率改革,初步建立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的可调控的利率体系。完善结汇体制,在 2000 年以前有步骤地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日下可兑换。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形成有序、适度竞争的保险市场。
(三)我国的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指由一国的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单一制的银行体系, 即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掌握金融政策,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又办理一般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1979 年通过改革,逐步确立了中央银行体制,形成了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主的国有专业银行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把国家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重建和新建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厦银行等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了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了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城乡合作银行、外商投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请见下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