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经济区划原则

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经济区划大都是综合经济区划。综合经济区反映经济活动的整体地域差异和地域联系,具有区内经济的整体性和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共同的经济中心,与行政区的协调一致性。

  1. 生产地域分工的地域单元。生产地域分工原则,又称经济区际差异原则,是综合经济区划的首要原则。每一个综合经济区应有自己的主导经济部门,与邻区有明确的生产地域分工。

  2. 区内经济的整体性。综合经济区是通过交通网络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如果区内缺乏统一的交通网络,区内不同地点的经济活动分别与区外的一些经济中心联系,很难形成完整的综合经济区。由于一定的历史背景,行政区有飞地。例如,青海省西北部的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有一块飞地在省西南隅,不与该州大部分地区毗连,中间有玉树藏族自治州阻隔。综合经济区不宜有飞地,否则,经济上形不成整体。

  3. 统一的经济中心。综合经济区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强大的经济中心, 通过交通网与全区联系。综合经济区与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并行不悖。江西省曾经属于中南行政区。后来,考虑到江西与上海联系密切,华东与福建联系经过江西,将江西划入华东区。

  4. 与行政区尽可能协调一致。行政区与综合经济区客观上有矛盾。如果两者完全一致,就没有划分综合经济区的必要了。我国综合经济区与行政区有两类差别。一是几个行政区组成一个综合经济区。二是一个行政区分属几个综合经济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东四盟——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组成东北综合经济区。

在讨论综合经济区划时,常提到民族原则。由于行政区划已经考虑了民族因素,综合经济区划中的民族原则可以归入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一致的原则中。

  1. 发展方向的一致性。综合经济区不但要指导当前经济活动,还要指导未来经济活动,应有一定预见性。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交通网络的变化,局部地区的经济联系方向会发生变化。综合经济区划要反映区内经济联系的完整性和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经济地带按共同的特征组合在一起,强调同质原则,又称类型区。在同一个经济地带中,经济建设有相似的任务。经济地带与综合经济区在划分原则上有区别,划分的结果也有区别。例如,东北经济区中的辽宁省划入东部沿海地带,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东部的四个盟划入中部地带。综合经济区把不同特征的地区组合在一起,强调内部的互补性和异质性。另一方面,经济地带和综合经济区的目标是一致的。促进经济横向联系,加速全国经济合理布局是经济地带和综合经济区的共同目标。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大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可以分成十个综合经济区:①东北经济区,重工业和农林牧基地,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四盟;②华北渤海经济区,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海洋水产、棉花生产基地,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③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东亚经济活动中心和全国开发前沿,轻工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基地包括上海、江苏和浙江;④华南沿海经济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口基

地,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⑤黄河中游经济区,能源和重化工综合开发基地,包括山西、陕西、河南、内蒙古中西部;⑥长江中游经济区,大运输量、高耗水量为主的沿江工业走廊,重要的农业基地,包括湖北、湖南、安徽、江西;⑦黄河上游经济区,以水电为龙头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包括甘肃、青海、宁夏;⑧长江上游经济区,以高耗能的重化工为主的工业基地, 包括四川、贵州、云南;⑨新疆经济区,农牧业及其相应的加工工业,石油及石油化工工业基地;⑩西藏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