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价格

自然资源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价值和价格。

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自然丰饶度、自然地理位置不是劳动的结晶, 是没有价值的。附加的人类劳动是有价值的。附加的劳动量越多,价值量越大。经过人们劳动改善的经济地理位置也是有价值的。在崎岖的原始森林, 修筑一条铁路,提高了森林采伐的可能性。

构成自然资源价格的因素比较复杂。有自然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方面

的因素。

自然资源价格的自然方面因素主要有四类: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

·自然资源的丰饶度;

·自然资源的美感性、典型性、科学研究价值与潜在的保护价值;

·自然资源的自然地理位置。

大熊猫成为价值连城的国宝,除了它的稀有性、科学研究价值,还在于它的色彩、体态亲切优美。

自然资源价格的社会因素有五类:

·自然资源中的直接附加劳动和间接附加劳动;

·自然资源的经济地理位置;

·自然资源的供需关系;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规、政策,如价格政策、保护政策、规划方针等;

·影响自然资源的偶然因素,在与历史、文化有联系的自然风景资源中尤为突出。

从历史发展考察,社会因素对自然资源价格的影响有增大的趋势。分析1980 年前后日本土地资源价格,可以归纳三个特点:①建筑用地价格比耕地贵,1980 年建筑用地占民用地总面积 7.4%,占全国总地价 79%;②各地区的地价差别极大,东京新宿中心地段每平方米地价等于全国建筑用地平均地价的 76 倍;③地价上涨速度高于物价上涨速度,从 1977 年到 1982 年,批发物价上涨 27.8%,零售物价上涨 24%,建筑用地价上涨 39%。建筑用地价高,地区差异大,上涨速度快,根源是社会因素。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时指出,在那里,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自然丰饶度和位置差异,构成级差地租Ⅰ,人类对它们的附加劳动构成级差地租Ⅱ,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有限性构成绝对地租①。地租与价格有对应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除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没有消除自然资源的社会性和价值性。导致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客观条件依然存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但要承认价值规律,而且要遵循价值规律。在自然资源上的体现便是承认它的社会性和价值性,承认它的级差性。

承认自然资源的社会性和价值性,可以根据自然丰饶度、位置和附加劳动,制订收费标准和税收政策,可以奖励符合自然资源使用方向的行业,惩罚违反自然资源使用方向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业。采伐林木有了合理的收费制度,抚育更新费用有保证,可使林源永续。建立合理的水费制,可使耗水型工业向丰水地带转移。土地有了合理的收费制度,可以防止好地劣用,杜绝“跑马圈地”现象,城市建设部门可以有经常的经费,由于社会附加劳动引起的土地增值可以收归社会所有。

否认或者忽视自然资源的社会性和价值性,会助长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无偿使用、吃祖宗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否认自然资源的社会性和价值性有关。无偿使用是森林资源难以保护的重要原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751—913 页。人民出版社,1966 年,第二版。

因。否认和忽视自然资源的社会性和价值性还会使社会附加劳动引起的土地资源增值落入私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