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价格

关于分包合约的价格方面,卫星工厂经常遭遇到两方面的竞争威胁。第一、分包合约所定的零配件单位供应价格,必须低于或者至少相当于中心工厂自行产制的成本;否则,中心工厂就有可能考虑“自制”而不再“外包”。

其次,分包合约的价格尚须较其他各竞争的卫星工厂所开的价格为低。在这一方面,最使卫星工厂困扰的,乃是后来的各种恶性竟标的不合理低价竞争。在这方面,如果再加上后来者与采购负责单位的关系、情面等,则更易于使现在的卫星工厂失去继续承包的资格。

编者认为从建立良好分包制度,以及基于保持中心工厂产品品质水准等观点而言,此种围标、私人请托以及恶性竞标等现象,必须彻底取消,因此, 价格在此指的是“合理而有竞争力的价格”,而不愿用“最低价格”。

当然,此一要求在作业实务上确有困难,尤其是在军公营事业严格实施投票制度的单位,如何将品质的要求予以强调?如何将供应价格作科学的分析?如何保障维护现有的优良卫星工厂的承包权利?以及如何规定承包商的

最低利润?均为改善分包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卫星工厂方面,亦须不断研究在不降低品质标准的条件下,寻找减低成本自动化方法,简化生产程序及方法,改善存货控制以及发展互换性零配件以增加承包业务范围等。

总之,卫星工厂应不断地研究削减成本的办法,中心工厂则应保障其稳定供应的利益,而将“减低价格”的要求,改为“提高品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