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经济的凋敝

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封建统治者勾结外国侵略势力,屠杀了无数的人民群众,破坏了广大的城乡市镇,使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受到一次空前的浩劫。

在太平军与清军搏斗时间最长、斗争最为激烈的苏、浙、皖三省,遭到的破坏最为严重,大部分地区人口锐减,田地荒芜,满目萧凉。江苏原来是人口十分稠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大都“半里一村,三里一镇,炊烟相望,鸡犬相闻”。经过这次战争后,竟“一望平芜,荆棒塞路,有数里无居民者,有二三十里无居民者”。在盛产蚕丝的太湖一带,“桑枯蚕死,寂寞荒凉”。浙江的情况,同江苏相类似,“户口凋零,田畴荒芜”,“哀鸿遍地,疮痍满目”。安徽的一些州县,“终日不过行人,百里不见炊烟”。长江中下游的大部分地区,普遍出现了“家家有饿莩,户户断炊烟”的悲惨景象。这种灾难的造成,是由于战争的破坏,同时也和清朝官军的烧杀抢掠分不开。当时有个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曾经指出:“官军败贼及克复贼所据城池后,其烧杀劫夺之惨,实较贼为尤甚,此不可不知也。”①

太平天国失败后,清政府对于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曾宣布减收田赋,如在江浙等省施行减免漕额约三分之一。这是请政府应地方官吏的要求而采取的扶植地主阶级的一项措施,受惠者主要是地主豪绅。以江苏的情况为例,减赋诏颁发后,地主声言“减租”,但所减者仅系“虚额”,实租不但未减,反而变相增加,所以当时有人说:“赋虽减而租未减,租之名

① 孙毓棠:《中日甲午战争前资本主义各国在中国设立的银行》,《抗戈集》第 114—147 页。

① 《太平天国》第 4 册,第 474 页,

虽减,而租之实渐增,正如《元史·成宗纪》江浙行省臣所言,‘恩及富室, 而不被及于平民者也’。”②浙江的情况也是一样,当时《申报》曾指出:“国家之赋额减,而民间之租额未减,有田者蒙其惠,无田而佃人之田者仍不获其利。”③此外,在征收田赋的过程中,由于地方官吏的贪赃枉法,田赋的实际负担几乎都落在农民身上。当时许多省份出现了大户和小户、绅户和民户的区别,纳赋的多少不是以所占土地的面积大小为准,而是视业主的“贵贱强弱”而定。在江苏,“大户或至一文不收,甚有包揽小户者,小户则每石十余千或七八千”。①在浙江,“绅衿大户,正赋之外,颗粒不加,甚至有把持包揽等等,势不能不取盈于乡曲之小户,以为挹此注彼之谋。⋯⋯最重之户,正漕一石,竟有完米至一石七斗以上者”。②在清政府的“减漕德政”中, 不仅自耕农的负担没有减轻,甚至一般中小地主也没有得到多少实际利益。

太平天国失败后,由于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所以清政府采取了招抚流亡、开垦荒地的措施,以增加田赋收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在招民开垦的过程中,各地实行的办法颇为分歧。在江苏,一般是在田归原主的政策下进行的。有主之地,“责成业主招佃垦种”;无主之田,则先招原业主“五服以内者”开垦,五服内无人认领者再由州县招人认垦,三年后再令交纳钱粮, 官方给予印照,承认该田归垦荒的农民所有。但是,有些荒田甫经开垦,便往往有人自称原主,勾结局董书差,具结领回。垦民空费经营,开垦出来的土地被人夺走,因此很多农民观望不前,不愿认垦。后来,江苏地方当局出面禁止冒领土地,认为“原主弃田不耕已十余年,业已与田义绝,无论是真是假,均不准领。且此外荒田尚多,何必刻舟求剑?冒领之禁一严,则垦民得尺则尺,不复存观望游移之念矣”。③在浙江,严州府的垦荒章程规定:农民开垦的荒地,如“原业主”还乡后三个月内出面认领,仍可以从垦户手中“照数收回”,若延至荒地垦熟后再行呈报,则“将所种田亩罚半归垦户执业”。湖州府所实行的办法,是由垦户纳官租三年,垦熟后的土地八成归垦户所有,二成归公。在安徽广德州,地方当局曾派人清丈土地,将无主认领的荒地以每亩制钱 600 文的价格卖给“客民”为业。这些做法基本上恢复了原来的经济关系。它反映了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之后力图恢复原来的社会秩序。

太平天国战争后,长江中下游各省的所谓“永佃制”的租佃制度更普遍地流行起来,即地主保留土地的所有权,承认佃农有永久耕种的权利(有些地区称地主享有“田底”,佃农享有“田面”)。当时人少地荒,劳动力十分缺乏,地主为了招徕佃户,不得不承认佃户有永佃权。此外,有的地区的农民因不堪宫府苛捐杂税的压迫,将田底低价售给豪富之家,自己保留永久耕种之权,江西乐平就有这种情况。在实行永佃制的地区,大都是由地主向官府缴纳赋税,但也有由佃户缴纳的。①

不难看出,江、浙、皖三省在太平天国失败后,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地

② 陶煦:《租覈》,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 辑,第 281 页。

③ 《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 辑,第 280 页。

①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 19,第 8 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 辑,第 346 页。

③ 《抚吴公牍》卷 37,第 9 页。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产资料》第 1 辑,第 251—253 页。

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复兴的趋势,在不少地区,这种土地所有制已占据明显的优势。但是,封建土地关系的重建,也受到了当时复杂历史环境的制约,遇到了不少的阻力。首先,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地主不仅招佃困难,而且佃农还经常托故逼迫业主让租,使旧的土地关系不能顺利恢复。其次,战乱之后官府册档和民间契据散失严重,给确认田地的旧日产权增加了多种困难。一些豪强地主趁势豪夺巧取,也不无垦民乘机将田据为己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土地关系,出现业主返乡“田为人有,屋为人居,力不能争,讼不能胜” 的现象。①

19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广大农村残破不堪,经济调敝,这主要是战争和清朝宫军的烧杀劫夺所造成的,但自然灾害频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从60 年代到 80 年代,三十年间,永定河、黄河、长江、淮河、珠江和洞庭湖

等连续发生水灾。其中黄河决口 15 次,仅在 1882 年到 1890 年就决口 9 次,

受灾面积最广;长江也决口 15 次,但较黄河水患为小;永定河决口 16 次,

从 1867 年到 1875 年连续 9 年决口 11 次;淮河年年失修,竟出现了“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景象。除水灾外,旱灾、风灾、虫灾、雹灾、地震、疾疫等灾也在各省连续发生,或诸灾并发。其中又以山西、河南、直隶、安徽、山东等省的灾情最为严重。1877 年(光绪三年丁丑)、 1878 年

(光绪四年戊寅)连续两年发生了被称为“丁戊奇荒”的大旱灾,以山西、河南为中心,旁及直隶、陕西、甘肃全省及山东、江苏、安徽、四川的部分地区,形成一个面积辽阔的大旱荒区。山西很多村庄,居民不是全家饿死, 就是一户所剩无几,甚至有“尽村无遗者”,太原一个城市,“饿死者两万有余”。在这些地区,出现了赤地千里、饿殍遍野的悲惨景象。这次大旱荒的灾难性后果,历十余年仍未能得到彻底消除,山西省就“耗户口累百万而无从稽,旷田畴及十年而未尽辟”。②至于直隶省,1867 至 1874 年,曾连续8 年发生遍及全省的水灾,紧接着在 1875 年发生较大的旱灾,从 1885 年起,

又连续 6 年发生全省性水灾,社会经济破坏严重,迟迟不能恢复元气。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地摧残了人民的身家性命。1876 年到 1879 年间,南北各省的水、旱灾害至少夺去了 1000 余万人的生命。灾荒的苦难和赈灾中的种种弊端,引发了灾区饥民的不满,迫使许多饥寒交迫、家破人亡的饥民走上了造反之路,社会更加动荡不安,本已相当尖锐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① 《申报》1881 年 5 月 15 日。

② 《荒政记》,《山西通志》卷 82。转引自李文海、周源著:《灾荒与饥馑》(1840—1919)第 1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