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社会一、农村经济和农民主活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却没有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未能在中国农村造成一个大的变动。但是,中国的农村经济在辛亥革命后仍然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变化:

封建土地关系出现若干变化。在土地占有形式上,官田、公产私有化的现象,在辛亥革命以后日益普遍。官田多指前清的旗地和屯田,主要是通过“丈放”的名义转归私人,数量大,地段相对集中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省。公产多属寺、观、会馆和宗祠的占地,主要被大小军阀和外国教堂直接提卖或强占,地权转属私人。由于北洋政府和清朝废帝相互勾结,再加上外国教堂在义和团运动后不断以索取赔偿损失为借口夺占土地,中国各种官、公田产在这一时期迅速地大量转为私田。

在土地买卖过程中,辛亥革命后还突破了一些宗法关系的束缚,打破了中国长期以来农村卖地族人优先购买的传统。根据南京临时政府的法令,国民是平等的,国民手中的任何私产,包括土地在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土地卖于何人,当然也归田主自由选择。尽管农村的宗族势力根深蒂固, 但受到法律保护的土地买卖,还是突破了一些家族势力的限制,开始自由交易。这就产生了两个明显的影响:一是土地买卖因此愈加频繁,土地兼并有增无减,土地集中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在土地转手较快的地区,逐渐打破了永佃制的束缚,先改永租佃为长期租佃,进而向短期租佃发展。

在地主阶级的构成上,辛亥革命后出现了一批有政治背景的大地主。在这批大地主中主要有:一、北洋军阀和其他军阀。他们依仗权势,在自己的地盘上吞夺公田,圈占荒地,强买民田,短期内便掠夺了大量土地。袁世凯在河南有地 400 顷,张敬尧在霍邱、倪嗣冲在阜阳各有地七、八万亩以上,

李厚基在苏北徐海一带有地 200 多顷。在当时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军阀的。二、商人和高利贷者。他们手中积累了相当的资金,又怕投资新式企业冒风险,宁肯投资土地坐收地租,然后再把地租收入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成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三、外国教堂传教士和外商。他们依靠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不断强占土地或通过买办到农村收买土地,招民垦种,或直接经营农场。

在地租剥削方式上,辛亥革命以后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但货币地租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有增长的趋势。在经济发达的江、浙等许多省份,货币地租约占地租总额的 25%左右。此外,有押租的田在租田中的比重也不断提高。如江苏昆山的押租田,1905 年占全部租田的 25.1%,1914 年增加到 40%;南通的押租田,1905 年已高达 72.9%,1914 年还增加到 76.7

%。押租在退押时虽然要退还佃农,但地主却因此已多得了一笔息金。押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是地主利用农民破产求佃者日多的机会,对佃农加强制约和剥削的一种新手段。

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商品化 主要农产品的商品量,在辛亥革命后都有增长。粮食的商品量,1910 年为 212.1 亿公斤,1919 年增至 263.4 亿公斤。经济作物中,大豆的商品量增长最快,1910 年为 3237 万担,1919 年增至 5738.5

万担。仅次于大豆商品量的是棉花,1910 年为 490 万担,1919 年增至 790

万担。商品量增长较慢的是烟叶,到 1919 年,也从辛亥革命前夜的 172.4

万担增为 226.8 万担。随着这些农产品的商品量不断增长,它们的商品率也在不断提高。以粮食、棉花为例,它们在辛亥革命前的商品率分别为 16%和33%,到 1919 年分别增长到 22%和 42%。

为了满足经济作物需求的日益增长,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据不完整的调查统计资料表明,1904 至 1909 年和 1914 至 1919 年两段时间内, 大多数经济作物所占耕地的百分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大豆由 8%增长到 9%,油菜籽由 15%增长到 21%,花生由 4%增长到 10%,芝麻由 4% 增长到 8%,棉花则由 11%增长到 14%。经济作物耕种面积的扩大,势必影响粮食的种植面积。在同一时期内,粮食作物除小麦、玉米种植面积略有增加外,其他品种的耕地面积不是持乎就是下降。尤其是在几种主要经济作物的产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到五四运动前夕,大豆 60—70%产于东北,其播种面积竟占到东北耕地面积的 50.7%;花生 80%产在山东,其播种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 45%;烟草 45%产在河南,也占全省耕地面积的 29%,这不仅形成了一些新的专门化农业区,而且出现了专门种植某种经济作物的专业户,进一步加速这些地区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以及各种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当然,经济作物排斥粮食作物的现象,在辛亥革命后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在一些非经济作物种植区和商品经济落后的省份,这科变化并不大。

在一般情况下,农业经济的日益商品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本主义的增长。而在辛亥革命后,中国农产品商品化主要是由于帝国主义掠夺原料而引起的。因此,它的发展变化主要是取决于世界市场的需要。中国早期发展的经济作物如茶叶、甘蔗,因受国际市场的竞争而衰落;另外一些经济作物如棉花、大豆、烟草等,由于世界市场的需要而大量发展。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并给帝国主义的一些垄断组织直接深入中国农村、干预农民的生产提供了机会。例如,1913 年英美烟草公司在山东坊子一带,以供给农民种籽、指导种植技术和将来收购产品为条件,引诱当地农民种植烟草,几年后坊子附近的麦田大部改成了烟田。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经济作物专业户受到外国垄断组织的操纵、奴役和压榨。

随着农村经济作物的迅速发展,还形成了一批进行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区,农村手工业产品也日益商品化。在全国闻名的手纺织区,河北高阳县, 1917 至 1919 年最盛时年产布 500 余万匹;河 北定县,1915 年最盛时输出土

布 400 余万匹。在全国闻名的卷烟区山东、河南、安徽三省的烤烟产量,1916

年为 2400 万磅,1920 年增为 7200 万磅。①在全国著名的榨油区,仅东北哈

尔滨附近的油坊就达 2000 余家。

随着农村手工业商品化的发展,手工业者出现了两极分化,其中又以手纺业主的分化最为明显。广大农民织户破产,愈来愈多地变为向商人领纱织布、仅拿微薄工资的织户。如河北高阳的这种织户在 1912 年占全部织户的34.5%,到 1917 年增为 69.2%。②而少数资金雄厚的织户,雇佣织工,扩大生产。这种资力雄厚的织户,一般是农村的地主和富农。

农垦公司的大量增加。辛亥革命后,在南京临时政府提倡“振兴实业”、

①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201—202 页。

② 《中国纺织史稿》第 296 页。

“垦植荒地”的鼓励下,进行专门化生产的农垦公司有了显著增加,十余年间有 300 多个,分布在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内蒙、察哈尔等省,尤其以苏北盐垦区、内蒙和东北三省较多。据不完全的统计, 江苏历年设立的这类公司,1912 年有 27 家,1915 年有 28 家,1917 年有 34 家,1919 年增为 41 家。这些农垦公司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是从事蔬菜、养蜂、牛奶、果园、粮食等农副产品生产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这类公司多设在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郊区,一般规模不大。如上海资本家穆湘瑶、葛敬中在郊区杨思乡创办的蔬菜种植场,重庆商人赵楚梅等在广元坝创办的树言公司等。也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如广东华侨陈国圻在黑龙江汤源县创办的兴东公司,有资金十五六万元,自备拖拉机和面粉机,招工垦荒种植小麦,经营机器磨面,兼营畜牧等业务。所得粮食、面粉,除供应本地外,还由梧桐河运入松花江,上销三姓、伯力,下运哈尔滨等地,获利丰厚。这些农场都采用雇工劳动,并引进了部分农业机械和新品种,产品供应市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二是采用自垦和租佃双重形式的公司。它们一般都划出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植棉、畜牧等事业,雇工劳动;其余大部分土地招佃种植,坐收地租。这类公司以江苏省出现最早,数量也最多,仅苏北一地就有 50 多个。三是利用特权低价领垦土地,然后转手出租的农垦公司。它们主要分布在东三省和内蒙的官地放垦区,一般规模较大,常由官方办理垦务的机构和地方军阀、豪绅巨贾互相勾结组成的。这类公司名为垦务,实为土地投机组织,不是一种生产性的经济实体,与一般生产性的农垦公司有根本的区别。总之,农垦公司的大量创办,表明在这一时期中国农业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就整个中国农村经济来看,它们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这些农垦公司发展十分艰难,有的夭折, 有的负债累累,有的向封建地主经济逆转,到 20 年代未即陷入了长期衰滞状态。

中国的农村经济,在辛亥革命后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但在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下,生产连遭破坏,农民倍受剥削掠夺。当时,北洋政府为镇压二次革命、护国战争和护法战争,不断增加军费,1916 年 1 亿余元,到 1918

年就增到 2.03 亿元,其他开支还不计算在内。而常年的财政收入只有 1.1 亿元,赤字非常严重。北洋政府为解决如此巨大的开支,于是大肆向人民进行搜刮掠夺。一是大量发行公债,从 1912 至 1919 年,实发额达 3.06 亿元, 为清政府实发额的五倍以上。二是滥铸硬币和滥发纸币。由于所铸铜元表面价值超过实际价值,单铜子每百枚可获纯利银洋一角余,双铜子每百枚至少可获银洋二角六分。至于纸币发行更是名目繁多。

混乱异常。各地军阀往往擅自发行军用票、金库券、加印官票和军需兑换券等,票额越来越大,币值越来越低。如张作霖 1917 年发行的大洋票,到

20 年代低到只有原价的四分之一。三是增加田赋、盐税和其他杂捐杂税。据

不完全的统计,各地田赋正税在辛亥革命后有很大增长,有的地区增长 50.6

%,而田赋附加税则增长了二至三倍。盐税自 1913 年袁世凯善后大借款后, 收支权都操在外人手里,各地军阀为了筹措经费便擅自增加盐的附加税捐。据估计,全国盐的正附税在辛亥革命后约增加了二倍以上,引起盐价飞涨, 民不聊生。至于各种杂捐杂税,更是不胜枚举。北洋政府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增加收入,归根到底主要都落在广大农民的身上,从而加速了广大农民的破产。

辛亥革命后,人祸之外,天灾也几乎连年不断。据北京商部不完全的统计,1913 年全国受水、旱、风、虫等各种灾害的地区,不下 6.5 亿多亩,1918 年受灾区域仍有 6100 多万亩。1914 至 1918 年四年内,农户减少 1564 万多

户,耕地面积减少了 2.6 亿多亩,荒地增加了 4 亿多亩。这不仅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危害,而且造成了饥民成群、盗匪四起,还有无数人被夺去了生命财产。再加上连年战火、兵匪抢劫、拉夫派差,更使生产陷于停顿,交通四处阻塞,社会秩序十分混乱。祸国殃民的北洋军阀,已把广大农民推向更加悲惨的境地。实在难以生活下去的穷苦农民不得不愈来愈多地铤而走险, 纷纷参加到农民起义的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