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制度和政策一、《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 16 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 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除了解决土地问题之外,《天朝田亩制度》还对农副业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生产和分配,都由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两”来实行管理,每 25 户为一“两”。分得土地的农民,都要参加农副业生产劳动。“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几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 无失其时”。“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1853 年颁刻的《天朝田亩制度》封面

在分配问题上,规定每“两”生产的农副业产品,“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25 家中婚丧等事所需要的银钱粮食,都由每“两”所设的国库开支。鳏寡孤独、疾病残废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由国库供养。

太平天国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 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①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农民阶级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当时广大贫苦农民强烈地反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的要求,以及获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渴望。正如列宁所指出的: “‘地权’和‘平均土地’的思想,无非是为了完全推翻地主权力和完全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而斗争的农民力求平等的革命愿望的表现而已。”①但是,

《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 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方案不可能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相反, 它将使社会生产力停滞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水平上,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落后性。这个文件还规定天王的高度集权,官员的世袭制等,都表现了封建的等级关系。

《天朝田亩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后性,这个矛盾是由农民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太平天国领袖们绘制的平分土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图案,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约在《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后不久, 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等根据天京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向洪秀全建议在

① 《太平天国》第 1 册,第 321—322 页。

① 《纪念赫尔岑》,《列宁选集》第 2 卷,第 418—419 页。

安徽、江西等地“照旧交粮纳税”。②这个建议,经洪秀全批准施行。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办法,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 征收地丁银和糟粮。这表明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尽管如此,太平天国在其占领的地区内,曾没收一部分地主豪绅和庙宇寺观的田产,对富户课以重税和减轻农民的负担。如天京附近的农民,“交长毛钱粮,不复交田主粮”。①在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下,广大农民群众纷纷自发地起来反对地主的压迫和剥削,有的占有逃亡地主豪绅的土地,有的拒绝向地主交租,有的则少纳地租。据当时一些文人的记载:江苏扬州附近, “凡佃人田者,亦思抗租不纳”;②在安徽芜湖,前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所有的 2000 多亩土地,“自咸丰三年后,籽粒无收”。③这些事例说明,太平天国提出的平分土地的方案虽然并未实行,但是广大农民却夺回了相当数量的土地,并且由于少交或不再向地主交租,大大减轻了负担,这不仅打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势力,而且对太平天国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支援农民战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