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有力保障

有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市场组织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组织。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最初 13 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 由不同的团体(公司)、业主或代理人分别建立的,因而它们之间实际上自成体系,互不相属。最初的美国邦联模式,同许多规模大体相等的小企业的市场模式有密切联系,它只在比较局限的范围内起作用。这就是产业革命以前美国商业的模式,它曾经影响了最初按照宪法建立的美国政权机构的形态。

建立美利坚台众国的政治家们意识到,要发展一个一体化的经济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州权上缴是个必要条件。因此,在独立战争之后,他们设计出一种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即 1787 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在此制度下,原来由各州掌握的相当一部分“州权”转到了联邦政府的手中,尤其是联邦政府获得了管理州际间商务的权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全国性经济”的形成。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一个经济宪章,它规定整个国家—— 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从大西洋到密西西比河谷——是一个共同市场,对各州之间的贸易不得课取关税或捐税(第一章第九条)。宪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在整个美国,所有关税、进口税、国内货物税必须是统一的”。国会制定税率时,不能对某些州采取区别税率,包括歧视性税率和优惠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制和税率。“对于自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对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商船,不得强令在它州报关、办出港手续或纳税”,这实际上意味着成立了一个巨大的“美国自由贸易区”。

抑制州权、统一市场的最大努力要数南北市场的统一。1860 年,在芝加哥发表的《共和党竟选纲领》中,强烈地抨击了“主权在州”的说法,并对分离主义提出严重的警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场所: 给工人以薪金,给农产品以有利的价格,给机械工程师和企业家的技术、活动和创业精神以优厚的报酬,以此来实现整个国家的全面的商业繁荣和独立。其意图很明确:首先,在美国疆土之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成为十足的商品交换活动,服从于价值规律;其次,工人的体力劳动、工程师的脑力劳动、企业家的才干和经验,都应成为商品,可以标价,可以在市场上通过货币作交换。第三,拥有货币的人可以在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上购买他想得到的一切商品。这样,一个繁荣昌盛的全国性的市场就会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