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权的经济性质

市场经济建立在分散的决策基础之上,无数生产者和消费者各自作出生产和消费、交换等项经济决策。这种分散的决策是以明确的个人权利为基础的。

个人在经济生活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的所有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若没有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就无法通过平等交换去获得同样用于交换目的的、别人的财产。在市场经济中,个人财产是个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你必须拿属于你自己的钱去市场为自己选购物品以满足你自己欲望,否则不能称为公平交换。

私有权是个人经济权力独立性的基础,而这种独立性构成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显然,如果彼此不承认对方的独立性,那交易就无法进行也无须进行了。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交换意味着交换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①权力的独立性排斥了获得或转让商品和服务的单方面强取或赠予方式,产生了等价交换原则,具有独立权力的交换当事人进行的交易过程不是剥夺而是再生出独立的权力。

经济权力是一种明确的权力,它建立在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即使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支配权的分离,利益分配的关系依然是明确的,利益约束依然是硬的,所有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以私有制为

① 道格拉斯·C·诺斯:“论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 年第 6 期。

② Jonathan Hughes,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Scott,Foresman and Company,1983,P41.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 102—103 页。

基础的社会体系可以防止把损失转嫁到社会身上,失败的企业家理所当然地承担失败的风险。

经济权力又是社会化的、能够自由转让的权力,一般来说,在非垄断条件下,权力让渡是经济过程连续进行中的正常现象。

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权力是一种稳定的和长期的收益权,它促使所有者产生不断迫加投入、提高劳动质量的动力,并使劳动者的经济预期稳定,诱导他们扩大资本积累,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和长期稳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