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弹性的反垄断政策

迄今为止,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可以说是成功的,在美国几乎还没有那种由一个企业支配整个市场的工业部门。

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结构变化,灵活执行有弹性的反垄断政策,是美国反托拉斯活动的一大特点。自 1890 年制定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以来, 美国的经济活动变化起伏不定,作为管制经济活动的反托拉斯法,在运用上亦显出某种弹性来。大凡美国经济运行良好时,反托拉斯法的施行则显严厉,而经济陷入衰退时,反托拉斯法执行起来则“手下留情”。里根时期就执行的是“过去五十年来最宽容的反托拉斯政策”。

根据钱德勒的研究,谢尔曼法禁止小型家族公司形成卡特尔,结果却加速了美国大企业的成长。当时欧洲的一些家族公司通过不同手段(在英国是持股公司,在德国是卡特尔)结成联盟,以确保销路和供应来源, 获得持续不断的利润,而在美国,这样的联盟是不合法的。谢尔曼法和最高法院对它的解释,造成了一种强大的压力,迫使各家族公司把自己的经营合并成一个单一的、集中经营并由支薪经理管理的企业,这种压力在别的西方国家中并不存在。①

美国反垄断的判定标准是,垄断的特征不在于公司本身的规模大、它控制的市场容量大,而是公司具有垄断的意图和实现这种意图的足够的市场权力。解散公司可谓对垄断的最重处罚,但很少作出这类判决, 迄今总共只有约 30 次,其中只有 3 次涉及到真正的大公司: 1911 年,

解散石油加工托拉斯和烟草托拉斯,加上 1982 年取消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对地方电话网的控制权——但保留了其主要的业务活动。

70 年代,美国曾提出过一系列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其中最有名的是参议员 F·哈特的议案,他提出的反垄断三个标准是:如某部门50%的市场集中在 4 家或不到 4 家厂商手中,可强行分散之;凡悦后利

润额连续 5 年超过股本 15%者,须改变市场结构;连续 5 年在一个部门

② 阿兰·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79—81 页。

③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世寻知识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62—364 页。

① 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第 589 页。

的大厂商之间没有大的价格竞争,也须进行改组。但人们担心人为地破坏市场长期形成的部门结构,会导致生产率的下降,故该法案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卡获通过。

近年来,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倾向于一种有区别的和有限的限制政策,即针对不同的产业部门采取不同的反垄断措施。具体他说,对主要由中小企业组成的轻工业部门与零售商业部门以及服务业,自由竞争是有利的,故采用禁示性的反垄断政策;对于公用事业和其他某些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部门,则实行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对于重工业部门,垄断有助于最优规模经济的实现,因此,只买行有限度的反垄断政策,即允许垄断存在,只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并利用国际竞争或利用工会, 消费者协会等,来限制垄断行为。①

某一特定的反垄断措施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其效用也在发生变化。比如,美国为了防上银行业过份集中和垄断,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 1864 年《国民银行法》、1927 年《麦克法登法》、50 和 60 年代的《银行持股公司法》和《银行吞并法》,来限制银行跨州经营、设立分支银行和银行的合并和购买。这使得大量的规模各异的银行同时并存,银行间的竞争不能通过普设分支行扩大业务或凭借雄厚资本实力进行吞并,只能以改进经营办法、扩大经营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办法谋求在竞争中的优势。这种充分竞争推动了美国银行业的发展,然而,随着现代技术的运用,上述限制的消极作用日渐明显,成为了银行业扩展的障碍。90 年代以来,不得不放松政府管制。由此,一些经济学家强调,不能以管制手段对付垄断。比如,弗里德曼就这么说,消除垄断威胁的最有效的办法,不是在司法部下面设立更为庞大的反托拉斯机构或者给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多的拨款,而是废除阻碍国际贸易的各种现有的关卡,这样,来自全世界的竞争将比各项反托拉斯法令更加有效地消弱国内的垄断。来自德国和日本的小汽车是对付美国汽车垄断企业的最好武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