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美国的经验

如上所述,竞争对消费者主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而垄断则会抑制竞争,所以,对消费者的最大威胁可能来自垄断。“垄断被假设为以损害倒霉的消费者而使自己致富的行为”。故而,不难理解,美国为什么在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中,主要强调反垄断因素、保护竞争、推动创新了。

一般认为,美国是不成文法律的国家,然而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却

是美国的宪法,第一个成文的公平交易法也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美国主要的反托拉斯法有三,谢尔曼法(Shernlan Act),克莱顿法(Clayton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ission Act)。本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有了较大发展,除了继续修订完善反垄断法之外,对其他各种不正当市场行为的规限和消费者的保护也日趋完整,表现在:早期,美国只是在反垄断法中对某些不正当行为进行规限。 1914 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中,把

搭售,排它性或约束性契约、价格歧视等列为非法。根据 1938 年的《惠

勒一李法》,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立 24 年后,扩大了它的权限,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特别是对产品的虚伪宣传的损害,从仅仅保护竞争厂商的利益,发展到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立世纪里, 美国相继通过了许多保护消费者的重要立法,大致有:1906 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禁止在介绍食品、酒类、药品成份的标签上弄虚作假;1907 年,肉类检验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检查从事州际间肉类运输的肉类包装厂; 1938 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强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并

扩大了对广告和标签的管制范围; 1966 年,儿童保护法,接着又公布了玩具安全法,要求保证玩具无毒,不易燃以及无其他潜在危险;1968 年,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要求公布贷款的真实年利率,并禁止企业给没有申请的人发信用卡; 1975 年,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保护消费者,防止他们买危险的、有毛病的或骗人的商品,并要求各公司告知和指导消费者如何安全使用产品。①

在保护消费者、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实践中,美国有几个经验:

(1)界定要明确。特别是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执法机关、执法程序和处罚办法。司法界人士认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让人民清楚地了解何种行为系唇违法”。从更大一些的范围看,各种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位契约当事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能力,而且也受到对伙伴、社会和国家所肩负的一定责任的约束,以促使企业的进取心和企业的活动普遍表现为达成社会利益的途径。(2)纠纷裁判机构要有权威, 工作要有效率。1914 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并授权它阻止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在商业中采用不正当竞争办法和欺诈行为或作法,赋予该委员会决定什么是“不公平”的最高权力。为保持公正性,提高办事效率,美国的裁判机构还向政府规制者和社会各方开放,接受各界监督。(3)处罚要严厉。美国早在 1890 年通过著名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规定,受害者如胜诉,可以要求三倍的赔偿金。对违法的个人可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 25 万美元

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以 100 万美元以下(现为 300 万美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及监禁期限已经作了数次修改,处罚越来越重,其意图很明确, 这些处罚要“大到足以使潜在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