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垄断的两种态度

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的反垄断态度要坚决得多,在法律的制订和政策的执行上,更是远远走在前头。西欧许多国家和日本的反垄断法与美国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它们采取非常自由主义的态度,允许公司有权在某个时间内、在某些部门缔结各种卡特尔协议,目的在于改善该部门的经济状况。如在日本,当经济萧条、市场疲软时,为防止破坏性的价格竞争,政府支持和鼓励某种形式的垄断活动,如允许企业结成“价格卡特尔”,由企业通过协定,限产定价,分占市场,维持一定的利润。60 年代,每年约有 1000 个“合法卡特尔”活动。日本国内交易的 90% 是在长期存在某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到处都是卡特尔”。

更大的差别表现在实际活动中,在日气,“实际上从来也不采取刑事处罚,虽然这在法律中是明文规定的”。更加令人惊讶的是,私人公司作为反垄断法原告在法庭上从来也没有胜诉过。造成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欧洲和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垄断组织及其活动的。虽然在二战后按美国模式通过了反垄断法,但在执行中仍按自己的历史传统办事。在欧、日各国看来,它们的国内市场容量较小,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水平较低,如严格按美国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将会导致其经济效率下降。因此,虽在形式上支持反垄断法的条文,但对垄断活动态度是比较宽容的。①

表 2-2 美国反托拉斯法一览表

① C·尼基丁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载《国外社会科学》1993 年第 7 期。

法 律

时 间

条 款

谢尔曼法

1890 年

第一部分:对州际商业限制的非法的

第二部分:企图垄断的行为是非法的

克莱顿法

1914 年

宣布某些具体的商业行为是非法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 年

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以确保克莱顿法的执行

罗宾逊─

帕特曼法

1936 年

禁止在价格、服务和贸易等方面的歧视

惠勒—李法

1938 年

禁止欺骗性的商业行为

西拉—克佛

维尔法

1950 年

扩大对兼并的限制

就美国本身而言,它对垄断的态度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制订初期,正值反垄断情绪高涨时期,压倒一切的是对任何垄断现象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对竞争现象则完全肯定。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产业集团如铁路业,代表了一种比蓄奴集团历来曾有过的还更巨大的投资和权势集中,而且,对于自由人的经济活动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民众普遍地存在着一种“很深的下安之感”,这不是人身奴役,而是由于资本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造成的那种奴役。①几种不同形式的大型工商企业的出现,都引起过强烈的政治反应和立法行动,对铁路、三种大量销售的零售商(百货公司、邮购公司、连锁商店)和大工业企业的控制和管制,成为一个持久不衰的热门话题。②

在对垄断的一片批评声中,也有一些赞同的观点。随着市场发育成熟,美国人开始明显地倾向于从经济学角度加以考虑,特别是从垄断对经营效率的影响角度看问题。也就是说,争论的重点从垄断本身转向垄断一竞争的平衡同生产效率的相互作用上来了,有人认为,垄断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它的好处,因为在经济发展中,借助垄断提高了生产效率,其好处超过了垄断所引起的竞争削弱而造成的损失。集中性行业比竞争性行业效率更高,因为后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市场,也就无法进行长远规划。根据斯蒂格勒(1982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分析,厂商获利能力随市场集中率提高而增加的说法较适用于长期而非短期,也就是说,厂商在短期不一定就运用其对市场的影响力追求利润的极大化,他发现,市场集中度高的产业其获利能力通常较稳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较注重长期利益。

熊彼特认为,完全竞争是不可能的和效率低劣的,本世纪以来的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大企业。因为垄断企业能够更多地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和加快技术进步,从而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垄断价格并不必然比竞争价格高,垄断产量并不必然比竞争产量少”。①将垄断的特殊优势与竞争的基本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了美国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依托的市场结构,成为美国模式的主要

① 塞缪尔·莫里森等:《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第 937—938 页。

② 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587 页。

①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126 页。

特色和长处所在。管理革命取代了看不见的市场,有助于人类通过有形的组织,控制无形的市场。

垄断的过程本身是积极的进程。美国大工业企业经历了四次合并运动,第一次是 1897—1903 年间,第二次是 1925—1930 年,第三次从 50 年代开始。前两次发生在相同的或有关的部门中直接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合并,而第三次则常常是非竞争公司之间的合并。②进入 80 年代后,美国的企业兼并又出现新的高潮,其特点是企业兼并的规模越来越大,例如,1975 年企业兼并数 2297 起,总金额为 120 亿美元,而 1984

年,企业兼并 2543 起,总金额却高达 1220 亿美元。③美国的每次企业兼并高潮,实质上是经济结构的一次重新组合,总的看,有利于美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及整个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加尔布雷思也承认,“垄断力量并没有导致美国经济的重大产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