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城南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展
1984 年 10 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
《决定》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我们这次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系统地阐明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应该是企业有充分活力的社会主义。而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 恰恰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所以,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恬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确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这两方面的正确关系,是以城市力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内容和基本要求。(二)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 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上,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剥削阶级是否存在,在于劳动人民是否当家做主,在于为什么样的生产目的服务,在于能否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还在于商品关系的范围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已劳动力不是商品, 土地、矿山、银行、铁路等等一切国有的企业和资源也都不是商品。总之, 我国的计划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三)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决定》指出,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他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必须改革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系改革成败的关键。改革价格体系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涉及千家万户,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我们要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对整个经济进行调节。(四)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
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五)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为了增强城市企业的活力,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在企业内部明确对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同时,在企业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决定》还指出,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六)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决定》还强调,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要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进入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改革阶段,到 1987 年(即在党的十三大召开的那一年),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的进展。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使之进一步壮大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原来那种与现实生产力水平不完全适应的单一公有制结构有很大改变。
1987 年同改革前的年相比,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值有相当的增长,而它所占的比重由 77.6%下降到 59.7%,仍占绝对优势; 集体经济由 22.4%上升到 34.6%;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则由几乎为零上升到 5.6%;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 全民所有制商业由 54.6%下降到 38.7%,集体商业由 43.3%下降为 35.7%,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 2.1%上升到 25.6%,全国城镇个体工商等各行业从业人员由 15 万人增加到 569 万人。据 1987 年 6 月底统计,我国已批准建立的
“三资”企业 8516 家,协议合同外资金额达 171.76 亿美元。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对发展经济、方便生活和安置就业起了积极作用。
第二,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改变了统收统支的国营企业经营方式,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到 1987 年,全国已有 80%的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内部,也进行了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第三,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得到调整与改进。1987 年与改革前相比,国家计委管理的指令性计划的工业产品从 120 种减少到 60 种,其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 40%下降到 17%,国家统配物资由259 种减少到 26 种,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由 188 种减少到 23 种;全国用于生产和建设的资金,由财政筹集的从 76.6%下降到 312%,由银行筹集的从23.4%上升到 68.8%。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第四,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过于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从 1979 年到
1987 年的九年里,价格改革是按照“调放结合”的方针进行的。就是合理调整价格,逐步放开价格。九年来价格改革的主要情况:
- 农副产品的价格改革。1979 年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粮油统购价格提高 20%,超购加价由 30%上升为 50%,棉花统购价格提高15%,超购加价 30%,生猪、鲜蛋收购价格提高 26%。1980 年又对少数产品的价格作了调整,如棉花统购价又提高了 10%。
1979 年 11 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蔬菜、牛奶等零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 30%左右,同时给予居民以物价补贴。
1985 年,粮、棉实行合同收购制,价格改为合同价。合同外收购,是参照市场价格,由国家与农民协商确定。这一年还放开了肉、禽、蛋、鱼、蔬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这次放开价格,在大中城市物价上涨的幅度较大。这次价格放开也给居民以物价补贴。
- 生产资料的价格改革。
1979 年后,原材料价格改革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调整部分产品价格; 二是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按市场价出售。这就形成了“双重价格”,即价格“双轨制”。实际上,一种生产资料往往有国家定价、地方定价和市场交易价等多种价格。
- 消费工业品的价格改革。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消费工业品销售价格,
同时逐步放开小商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4)交通运价和旅游服务收费也作了局部调整,通过价格改革改变了单一的国家定价方式。我国的价格形式已从基本上是单一的国家定价,改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价格改革,缩小了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比价)、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丰富了市场供应。几年来的价格改革存在问题也不少,主要是物价上涨过猛,要把我国不合理的价格体系理顺,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第五,改革工资制度和劳动制度。
1985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
决定从 1985 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1986 年又进行了新的改革探索,明确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办法。1985 年 6 月 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1986 年 9 月,国务院公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对劳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开始实行合同制。
此外,在财政、金融、税收、商业流通等方面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通过改革,城市经济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虽然在着重强调
放开搞活和增强企业活力的时候,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管理的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以致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但总的说来,是向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的积极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