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新中国应实行的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经过建国后三年的努力,为正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备了条件。为了加强各项政治建设,加强人民政府同人民之间的密切联系,以适应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结束由全国政胁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1952 年 12 月 24 日,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扩大的第 43 次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会议一致赞同和热烈拥护中共中央的建议。1953 年 1 月 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筹备召开全国人大事宜。2 月 11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邓小平关于选举法草案说明的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之后,全国开展了普选工作。
与此同时,由毛泽东领导的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954 年 6 月 14 日,在中央人民
政府第 30 次会议上,毛泽东对于这部宪法草案的性质、优点、原则、起草方法,作了概括的说明。指出: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优点: 一是总结了经验,二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的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 贯串在整个宪法之中。起草的方法是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它获得了广大人民的同意和拥护。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 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明确而正确的道路,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进行更广泛深入的讨论。9 月 9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对宪法草案又进行了讨论修正,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54 年 9 月 15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
幕。出席代表 1210 人。会议的任务是:(一)制定宪法;(二)制定几个重
要的法律;(三)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四)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 1949 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他指出:“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他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最后,他满怀信心地向全国人民宣布:“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①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总结了建国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的缺点,并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方针、任务。经过热烈讨论,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大会根据宪法规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大会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涨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丹增嘉措、赛福鼎等 13 人为副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名,大会通过了国务院组成人员人选的决定,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 10 人为国务院副总理。大会还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
名,通过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入选的决定。大会于 9 月 28 日胜利闭幕。
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制定和通过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其内容包括序言; 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五部分,计四章 106 条。这部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为新中国诞生而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
①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 132~133 页。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而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总之,这部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成果,指明了中国人民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如下表:
各部、委、直属机构
这个机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国家立法机关,常务委员会为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家主席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最高国务会议为议事机构,由国家主席召集,所议事项,由主席提交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1954 年 12 月 21 日至 25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陈叔通作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章伯钧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的说明》,周恩来作了《政治报告》。会议讨论并通过了
《关于第一同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言》。明确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内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
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其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通过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人民,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国内外重大事项和重要人士安排进行协商,共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会议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毛泽东当选为名誉主席,周恩来当选为主席,宋庆龄、董必武、李济深、郭沫若、彭真、沈钧儒、黄炎培、何香凝、李维汉、李四光、陈叔通、章伯钧、陈嘉庚、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鲍尔汉等 15
人当选为副主席。会议还选出常务委员 65 人。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组织,它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存在并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