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收官僚资本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

没收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是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建立国营经济,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条件。

全国解放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 2/3 左右。其中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 80%,垄断了钢产量的 90%,电力的 67%、煤炭的 33%,有色金属和石油的 100%,水泥的 45%,硫酸的 80%,织布机的60%,纱锭的 38%,糖的 90%,控制了全国金融机构,占有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及 44%的轮船吨位①,另外还有十几个垄断性的贸易公司。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的在华企业有一千多家,主要属于美、英垄断集团。

没收官僚资本是新解放城市军管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解放战争时期,首先在吉林、辽宁、内蒙古解放区内没收了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接着,在华北、华中已解放的城市中进行。1948 年至 1949 年初,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接管了长江以北的官僚资本企业。

党在总结东北和华北接管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对官僚资本企业采取和对待国民党政权不同的办法,即不是打碎它们的机构,而是“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先按照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关系,由军管会把它们完整地接收过来,尽快地恢复生产,然后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1949 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了《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文件。详细规定了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方针和政策。到1949 年底,接收的官僚资本企业有:金融方面,国民党政府的“四行两局一库”(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储金局;中央合作金库)及省市地方银行系统的银行 2400 多家,官商合办银行中的官股。工矿方面:控制全国资源和重工业生产的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兵工及军事后勤系统、四大家族等办的工矿企

①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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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2858 个,职工 129 万人。交通运输方面: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

属全部交通运输企业,原中国、中央航主公司在香港的 12 架飞机,也由职工起义,回归祖国。商业方面:复兴、富华、中国茶业、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孚中、中国进出口、金山、利泰、扬子建业、长江中美实业等十几家垄断性的贸易公司。

1951 年 1 月 5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针对某些私营企业中还隐藏着

一些官僚资本股产的情况,制定了《关于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2 月 4 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将原国民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和国民党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在私营企业或公营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均收归人民政府所有。没收的全部财产,据有关方面事后按资产原值估算,约合人民币150 亿元①。至此,没收官僚资本的任务已胜利完成,基本上没有发生生产停顿或设备破坏的现象。而接管的官僚资本的金融、工矿企业、构成了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目营经济的主要部分。

人民政府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同时,还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特权,收回长期被帝国主义盘踞的中国海关,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和对外汇的管理,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主权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华的一千多家企业,没有采取没收的办法,而是由我国政府加以监督和管制。这些企业,由于失去了特权,大部处于瘫痪状态。它们或申请歇业,或放弃经营,或要求转让给我国政府以抵偿其在中国的债务,或由我国政府作价收购。1950 年 12 月 16 日美国政府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私财产,英国也追随其后,几次劫夺中国在海外的船只、飞机等财产。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对策,12 月 28 日、29 日,政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冻结美国存款的命令》、《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及其登记办法。

1951 年 4 月征用了英国在华的亚细亚火油公司的财产及其在上海的英联船厂和马勒机器制造厂,征用了美国在上海的三个石油公司的部分财产并怔购其全部油料,接管了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并代管其全部财产。到 1952 年底,基本上肃清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经济侵略势力。这些企业转入我国手中后,也变成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是在没收的官僚资本,收购、征购、怔用和没收的外资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再加上解放区原有的公营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集中了国民经济中绝大部分近代化的大工业,控制了社会生产力最先进最强大的部分,这就不仅使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得到空前的发展和壮大,而且树立了自己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据 1949 年统计,国营工业的固定资产占全国工业的固定资产的 80.7%;在全国大型工业的总产值中,占到 41.3%;在全国生产资料生产(包括手工业)中,占 48%;在全国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电力 58%,原煤 68%,生铁92%,钢 97%,机器及机器零件 48%,水泥 68%,棉纱 49%。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还控制了全国的铁路和其他大部分现代化运输工具,以及绝大部分银行业务和对外贸易。许多重要的物资和工业原料,如粮食、棉花、煤炭、钢

① 《当代中国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 63 页。

材、铜、钨、锡等,均为国营经济所控制。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为新中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建国立业, 奠定了物质基础;使各种经济成份(包括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等个体经济)沿着新民主主义轨道,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步地发展; 并为调整社会需求,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资本,发展工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开展经济建设提供了保证。